关于修订《平顶山市第十四中学教职工请病、事假制度》平十四政字[2012]11号文的通知

创建时间:2017-12-18

平顶山市第十四中学文件

平十四政字〔2017〕12号

关于修订《平顶山市第十四中学教职工请病、事假制度》平十四政字[2012]11号文的通知

各处室、教研组:

为严肃工作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平人社薪[2015]1号文《关于转发豫人社新[2014]6号有关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,修订平十四政字[2012]11号文《平顶山市第十四中学教职工请病、事假制度》,请各处室、教研组认真学习落实。

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

附:《平顶山市第十四中学教职工请病、事假制度》

平顶山市第十四中学教职工请病、事假制度

为严肃工作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,根据平人社薪[2015]1号文《关于转发豫人社新[2014]6号有关规定》,借鉴同级同类规模学校的经验,结合我校实际,修订平十四政字[2012]11号文《平顶山市第十四中学教职工请病、事假制度》,特修订本制度。

一、请假程序

1.教职工需要请假者,首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条一式两份,认真填写,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,一份交办公室备案,兼课者另一份交教务处保存,若担任班主任者需另填一份报政教处。

2.中层干部请假首先要经校长同意,然后履行请假手续。

3.教师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务处主任批假,2—3天由主管校长批假,4—15天由校长批假。

4.凡有课请假的教师必须提前半天报教务处。

5.行管、工勤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处室主任批假,2—3天由处室主任、主管校长批假,4—15天由处室主任、主管校长、校长批假。

6.请假15天以上者,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。

二、请假手续

1.请假者必须提前半天填写书面假条,按请假程序履行请假手续。请病假15天以内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情诊断证明、病休证明及具有实名制的治疗和医药收费单据;超过15天的必须出具全部住院手续及有关费用单据,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方可认定。无以上手续视为事假。

2.假期结束或假期提前结束,要及时向批假人销假,到办公室备案。

3.如需续假必须及时提出书面申请,经相关领导批准,可办理续假手续。

4.教务处及时将请假者及请假时间通知班主任并安排好调代课工作。若请假者为班主任,政教处要及时安排好班主任工作。

5.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、续假手续的,要告知相关领导,事后个人须写出书面申请并申述理由,(该申请由办公室备案)经领导审核后方可履行请假手续。逾期视为旷工。

三、关于婚、丧、产假的办理

教职工请婚假、产假、丧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执行。

四、请假处理规定

(一)事假

1.教职工事假累计15天以内每天扣20元。等于15天取消当学期一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。累计16天至22天,每天扣40元,取消当学期两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。累计23天以上者(含第23天),除每天扣60元外,取消当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、文明奖、考核奖(含取暖费)。

2.长期请事假者(累计30天以上),按豫人薪[2014]6号文执行。

(二)病假

1.教职工病假每天扣10元。,一月内累计超过15天(含公休日)取消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。一学期累计30天,取消本学期二个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和评先评优资格。

2.按人社部门规定:病假累计在1—2个月以内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。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三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%;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,只发基本工资。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%;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,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%(详见豫人新[2014]6号文)。

3.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个月的,当年所有奖金、奖励性绩效、文明奖、考核奖(含取暖费)不再发给。

4.重大疾病(参照医疗部门相关规定),根据有关政策,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出处理意见。

5.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。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。

五、补充说明:

1.病事假天数的计算:请假不超过5天的,扣除公休日;超过5天的,请假天数连续计算。

2.学校的各项病、事假每周由办公室汇总,每月向全体教职工公布一次。

3.该制度自2017年5月2日起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