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平顶山市第十四中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》

创建时间:2017-12-18

平顶山市第十四中学文件

平十四政字〔2016〕18号

平顶山市第十四中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

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,根据《政府采购法》、《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》,特制定本规章制度。

第二条 采购人根据上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就所采购项目先提出采购申请,经采购办审批后才能采购,不得先采购后申报。

第三条 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《平顶山市2013年-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》及限额标准实施货物类、工程类、服务类的政府采购。

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,在同一年度内,各采购人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化整为零实施采购。

第五条 已实行定点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,各采购人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规定。

第六条 政府采购实施流程:领取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——详细填写申报内容和金额----经校长审批——总务处审核盖章——网上申报、审批——依据批复的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——合同履行及验收——办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手续。

第七条 各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应遵纪守法,如有违规行为,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。

第八条 上级财务规定如有变化,按上级文件执行。